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
政策解读和申报指南
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简称税委会)发布《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简称税委会2号公告),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简称市场化排除),对符合条件的原产于美国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202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通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36号,以下简称海关36公告),就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排除工作进口通关手续事宜进行了明确。
上述两个公告分别对市场化排除政策及具体进口申报做出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要点1:开展市场化排除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一是立足国内消费需求。营造世界各国的优质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公平竞争环境,增加品质高、价格竞争力强的美国商品进口,更好地满足我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
二是支持企业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主开展自美采购和进口,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实施创造条件。税委会2号公告优化排除程序,加快受理企业排除申请,更加便捷服务企业,推动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
要点2:市场化排除和此前已经实施的排除工作有什么区别?
此前已经实施的排除(第一批对500亿美元原产于美国商品加征关税和第二批对600亿美元原产于美国加征关税商品)是按照《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目前第一批500亿美元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申请、审核和公布排除清单工作已经完成;针对第二批600亿美元商品加征已提交的排除申请,税委会正在按程序进行审核。税委会2号公告规定的市场化排除工作,税委会自2020年3月2日起开始受理申请。
对于纳入第一批500亿美元、第二批600亿美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且在排除期限内的商品,任何企业进口上述商品除可按规定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外,符合条件的还可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税委会2号公告规定的市场化排除,自申请核准之日起一年内,相关申请主体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相关商品,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负担加征关税。同时,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已经实施的排除工作,允许排除加征关税的商品,只限于税委会发布的排除清单内的商品。税委会2号公告规定的市场化排除工作,除了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的商品外,申请主体还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请,经税委会审核同意的也可排除,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要点3:市场化排除申请主体是谁?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有哪些?哪些商品无需申请?
1.申请主体:拟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从美国采购并将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主体,通过排除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并提交排除申请,即报关单中“境内收货人”。在通关中适用排除措施的原则上应为与申请排除主体一致的“境内收货人”。
2.商品范围:税委会2号公告公布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包括 696个8位税则号列,包括大豆、原油、木材等农产品、能源产品、制成品。同时,企业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申请,审核通过后也可纳入排除范围。
总署36号公告规定,通关中适用市场化排除的商品应为已获得税委会核准排除编号的核准范围内商品,未领取排除编号的商品将不适用排除措施,故建议企业在申领排除编号时应与报关单信息相一致,以便于准确填报。
3.自动排除:符合进口减免税政策项下自美进口的商品,或通过新版快件系统自美进口商品,自动予以排除并免于申请。已经按照《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税委会公告〔2019〕2号)规定纳入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且在排除期限内的商品,也无需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