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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聚焦丨对美加征关税市场化采购排除申报指南
字体:  发布时间: 2020-02-05 10:00:25

八、注意事项

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九、咨询电话

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台州海关税收管理科,咨询电话:刘锦辉88686068,13657695176;杨秀泰8868628113806589189

 

 附件: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2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确定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等14家组织作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受赠人的公告

                                                   202024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102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自20164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1223

附件: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规范对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一)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三)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五)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第七条 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第九条 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三条海关总署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4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

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所在地海关

 

物资进口地海关

 

境外捐赠人名称

 

受赠人名称

 

接受捐赠物资品名

(详见随附物资清单)

 

物资数量

 

物资金额

 

 

兹申明以上内容属实。

 

受赠人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姓名:      电话:      

 

    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序号

使用人名称

捐赠物资品名

数量

金额

使用人地址

 

 

 

 

 

 

 

 

 

 

 

 

 

 

 

 

 

 

 

 

 

 

 

 

 

 

 

 

 

 

兹申明以上内容属实。

受赠人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姓名:      电话: 

 

 

 

 

备注:

1.《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随附盖有受赠人公章的物资清单)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受赠人按样式自行印制,一次性使用,自受赠人审核盖章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允许跨年度使用。

 

2. 《证明》中“所在地海关”应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填写受赠人或使用人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海关。

 

3.捐赠物资申报进口前,受赠人或使用人应持《证明》及《清单》正本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证明》及《清单》内容不得更改,复印件无效。

 

4.《证明》及《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受赠人留存。

 

5. 受赠人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由各有关部门和政府办公厅出具《证明》及《清单》;对受赠人为《暂行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由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出具《证明》及《清单》。

2、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11日至3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9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21

 

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确定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等14家组织作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受赠人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经商杭州海关和相关组织,现将我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受赠人名单公告如下:

序号

名称

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1

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

 

15158137528

2

浙江省红十字会

 

13738091051

3

浙江省阳光教育基金会

陈九兰

15057117988

4

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何晨霞

18768192722

5

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3505713704

6

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3186954111

7

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

蔡秀银

13857177065

8

浙江省娃哈哈慈善基金会

 

13738102454

9

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

 

13345714068

10

温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505771028

11

浙江马云公益基金会

于秀红

18618426026

12

浙江安福利生慈善基金会

金晓霞

13675855753

13

浙江省北京师范大学南湖附属学校教育基金会

张紫轩

15068323282

14

浙江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13905711982

上述组织受赠资格的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此外,我厅将根据后续情况及时调整公布受赠人名单。

特此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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