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进出口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71号)规定,我局下属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在
免征的具体收费项目是: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和其他收费(包括复验费、免验、机械取制样费、标志(标记)成本费、封识成本费、隔离场(圃)租用费、实验室检验项目和鉴定项目费)。
如有问题,请及时咨询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或向我局反映。
电话:0571-81100080,81100302。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