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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3月实施《防污条例》
字体:  发布时间: 2010-2-1

2010年1月20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宣传贯彻会在广西南宁举行。副部长徐祖远出席会议强调,《防污条例》的出台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中国水运事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防污条例》充分体现出制度设计的理念创新,是中国加快迈向航运强国的制度保障,为提高交通依法行政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目前,中国石油进口量已升至世界第二位。据统计,2008年中国通过海运共进口原油约2.01亿吨,沿海石油运输量超过3.32亿吨,其他散装有毒有害物质运量也不断增长,重大海上污染事故的发生风险大大提高。这些变化给保护海洋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

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在制度建设、管理要求、手段措施等方面均已不适应当今海洋环保新形势的变化,滞后于国内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难以满足水运业发展需要。经对《条例》全面修改,《防污条例》于2009年9月2日经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徐祖远指出,与1983年《条例》相比,《防污条例》最重要的变化一是树立了环保和安全并重的理念,二是树立了责任共担的理念,三是树立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防污条例》从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实现海运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倡导海运业良性发展,促进海运业结构调整,为我国从航运大国迈向航运强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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