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蚕丝类和部分金属及制品中的部分钢材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企业报关出口不再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
八、自2009年1月1日起,铟及铟制品、钼的出口许可证调整为由特办签发。
九、对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0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十、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须在许可证备注栏注明“非一批一证”。
十一、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颁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同时废止。
附件: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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