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该位专家进一步指出,在目前各大汽车生产企业已在中国设立了独资总经销商并且全面掌控进口、分销、网络规划等权利的情况下,改变总经销商惟一性的做法是否能够收到实效存在疑问。因为汽车生产企业原先设置的总经销商,在某种程度上已形成支配地位,即使出现新的总经销商,也可能无力与之竞争。另外,如果新的总经销商仍然与生产商存在资本关系,那么不论是一个、还是几个,其与生产企业仍然是利益共同体,还是无法实现真正的市场竞争。
在《办法》实施之前,很多经销商都拥有汽车进口权,比如地区代理商,但是在总经销商制度确立后,外资生产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了独资或者控股的总经销商后,只向总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众多经销商因此丧失了汽车进口权。
宋涛指出,合法的进出口贸易权是法律赋予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一部分,因此在《办法》的修订建议中另一条政策亮点便是总经销商的独家进口权有可能被分解,即在汽车产品进口来源合法的前提下,汽车品牌经销商既可以向总经销商取得授权品牌汽车,也可以自行从生产企业直接取得授权品牌汽车,从而为我国进口车市场营造一个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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