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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对我钢轮毂作出反倾销初裁
字体:  发布时间: 2009-11-16

20091113,阿根廷工业及旅游部长签署第30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钢轮毂(直径在444.5622.3毫米、宽度大于152.4毫米、用于客车、卡车和拖车的钢制轮圈)采取FOB离岸价格3.14美元/千克的临时最低限价措施,涉案产品的南方共同市场税号为8708709087169090。该措施将于20091120生效,有效期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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