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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日起N类O类车辆纳入我国召回范围
字体:  发布时间: 2009-5-15

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200991日起,将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根据要求,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缺陷召回管理后,依法获得准入资格的N类和O类车辆制造商,必须自200961日开始,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提交相关的备案信息。相关汽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车主信息档案系统、投诉信息收集反馈处理系统、质量信息决策跟踪系统和车辆识别代码(VIN)系统。此外,相关汽车生产企业还需建立缺陷汽车召回组织决策机构,由专人负责与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同时,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载货车辆行业总体特点,N类载货车辆底盘制造商应按照相关要求,承担信息备案、配合缺陷调查等相关责任。

200410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截至2008年底,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先后受理54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155次主动召回,涉及车型180种,召回车辆184万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促进了生产企业从源头抓质量,消除了大量的汽车产品质量安全潜在隐患,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确保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顺利进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成立课题组对载货车辆的行业状况、技术状况、售后服务情况等进行了专门研究,并组织专家先后到主要载货汽车厂、改装厂进行调研,充分听取了相关企业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研究了在N类和0类车辆召回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对载货汽车召回管理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分析。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在信息备案与管理、缺陷信息收集、召回与缺陷报告受理、缺陷调查、专家库建设、检测机构认定、召回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准备,为全面实施N类和O类车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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