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现场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将不予受理。台州海关提醒相关企业或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