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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将需强制性认证的电子电器产品增加至34种
字体:  发布时间: 2012-11-15 10:15:11

马来西亚《1988年海关令》规定了四类不同级别的限制进口。第一类是14种禁止进口产品,第二类是需要许可证的进口产品,主要涉及卫生、检验检疫、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第三类是临时进口限制品,第四类是符合一定特别条件后方可进口的产品。其中电子电器产品属于第三类和第四类进口管制的范围,需要进行相关的认证才能进入马来西亚市场。

马来西亚电子电器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有两个:《电力供应法(1990)》(Power Supply Act1990))和《电器设备批准条例1994》(Approved of Electrical EquipmentElectricity Regulation1994),这两个法律都由能源委员会(Energy Commission)执行。前者针对电力供应规定了电力安装的许可和控制、配送电力设备的安全以及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后者则规定了任何制造商、进口商、展览商、销售商和广告商的电器产品必须保证符合标准要求,获得认可证书(COA),并加贴SIRIM标签/标志,否则就不能在马来西亚市场上销售。在COA期满前14天,电器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展览商和广告商必须提出对COA进行复审的申请。

根据《电器设备批准条例1994》的规定,进行强制性认证的电子电器产品共包括31大类,产品进行认证依据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和等同采用的IEC标准,有的产品甚至直接使用IEC标准。

2012年,能源委员会调整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清单,强制性认证产品将从现有的31类增加至34类,新增加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将自201311生效。下表列出了调整前后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清单。

序号

调整前的产品

调整后的产品

1

15 A以下的插头

15 A以下的插头

2

开关和调光器

开关和调光器

3

15 A及以下的插座

15 A及以下的插座

4

荧光灯座及启动架

荧光灯座及启动架

5

天花板灯线盒

天花板灯线盒

6

卡口灯座及多头适配器

卡口灯座及多头适配器

7

荧光灯

灯具

8

台灯

便携式灯

9

圣诞灯

圣诞灯

10

荧光灯用电容器

荧光灯用电容器

11

荧光灯镇流器

镇流器/控制装置/灯启动器

12

漏电保护器

断路器

13

电热水器

包括独立安装的加热部件的电水器

14

电吹风

蒸发器

15

液体加热器具

包括独立安装的加热部件的电水壶

16

电熨斗

电熨斗

17

剃毛器

手动剪发器/头发护理器/皮肤护理器

18

厨房用食品搅拌机

厨房器具

19

浸入式热水器

浸入式热水器

20

驱蚊器

电动剃须刀

21

面包炉

烤面包机/

22

电风扇

电风扇

23

吸尘器

真空吸尘器

24

洗衣机

洗衣机

25

电冰箱

电冰箱

26

电饭锅

电饭锅

27

高保真装置

高保真装置

28

电视机

视频播放器

29

播放器

音频播放器

30

家用电动工具

家用电动工具

31

电线电缆(横截面积0.5~35 mm2

电线电缆(横截面积0.5~35 mm2

32

 

空调

33

 

适配器/充电器

34

 

按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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