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日,阿根廷工业及旅游部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照会我驻阿使馆经商参处,通告阿方根据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11月2日第29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钢管启动反倾销调查。受调查产品南共市税号为7304.29.10、7304.29.31、7304.29.39、7304.29.90及7306.29.00。
有关涉案企业可从我驻阿使馆经商参处网站获取调查问卷(http://ar.mofcom.gov.cn/accessory/200911/1257431222829.doc)。涉案企业应于收到调查问卷时起30日内将问卷提交至阿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下属的不公平竞争处。参与调查的相关利益方应随材料附上证明其签字权资格的认证文件。所有提交的外文资料应由国家注册翻译员译为西班牙文,并经阿驻华使领馆认证。相关利益方可在初裁报告公布10个工作日前提交证明材料。自11月4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相关利益方可就阿方选择美国作为此案现阶段市场经济替代国提交评论意见。
有关涉案企业可从我驻阿使馆经商参处网站获取调查问卷(http://ar.mofcom.gov.cn/accessory/200911/1257431222829.doc)。涉案企业应于收到调查问卷时起30日内将问卷提交至阿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下属的不公平竞争处。参与调查的相关利益方应随材料附上证明其签字权资格的认证文件。所有提交的外文资料应由国家注册翻译员译为西班牙文,并经阿驻华使领馆认证。相关利益方可在初裁报告公布10个工作日前提交证明材料。自11月4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相关利益方可就阿方选择美国作为此案现阶段市场经济替代国提交评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