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味精作出反倾销终裁:河北梅花味精集团反倾销税率为33.8%,福建五一味精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为36.5%,其余企业则被征收反倾销税率为39.7%。
此案欧盟于2007年9月5日发布公告,应欧洲唯一的一家味精生产商Ajinomoto欧洲食品公司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味精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税则号为29224220,产品为谷氨酸钠(俗称味精,产品英文描述为Monosodium Glutamate),调查期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据我国海关统计,2006年我味精对欧出口额达3600多万美元,涉案企业50余家,其中有3家企业应诉,欧盟均未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欧盟于2008年6月4日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认为中国味精从2005年以来,在欧洲的销售量增长了六倍多,所占市场份额从过去的7%上升到现在的40%以上,导致当地味精价格大幅下跌。